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和民主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武汉
理工大学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信息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二、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
三、学院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领导、组织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党委会议,按照信息公开目录清理、审查、确定本单位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信息,决定本单位需公开的重要信息,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四、学院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协调推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和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五、学院其他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负责做好分管工作的信息公开以及相关公开信息的审核工作。
六、学院明确包括单位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在内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明确各岗位应承担的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按照“谁发布、谁维护”“谁审批、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七、对以下所列类别的信息,学院应当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
(二)本科生教育方面的信息;
(三)研究生教育方面的信息;
(四)学生工作方面的信息;
(五)科学研究及其管理方面的信息;
(六)人事与人才方面的信息;
(七)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信息;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八、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学院经一定程序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九、学院应按照规定做好需发布信息的审核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程序:信息生成部门(科室)拟定需发布的信息,经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布,并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十、学院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内容进行审查,对重大信息以及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决定是否发布
十一、对信息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学院需通过单位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信息通过情况通报会、教职工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等会议形式公开,通过单位规章制度汇编、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公开,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通过设置信息公告栏、橱窗或者电子屏幕等信息公开场所、设施公开。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9月4日